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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销医疗费用的通知
2005-11-29      
所全体职工:

    年底将至,为了不影响大家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我处从即日起开始收取医疗单据(医保范围之内)。请大家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应的材料,我处将在收齐单据后交医保中心进行申报。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15日(12月15日——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次年的1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申报)。

    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一、 申报的范围
1、门诊、急诊按规定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3、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
4、易地安置和外埠就医的医疗费用;
5、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后,欠费期间参保人员个人垫付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申报所需材料
1、申报门诊、急诊费用需带材料;
(1)经单位填写(或机打)并盖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一式两份(使用软件的单位同时报三寸盘);
(2)参保人员《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及首页复印件(申报住院、留观费用时须携带《手册》)、医保专用处方底方(划价)、专用收据,一级医院检查治疗明细(二、三级医院大于200元的需提供明细),口腔治疗需提供明细。急诊收据要盖有急诊章。

2、申报以下医疗费用,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有相应材料;
(1)申报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应有留观证明及收住院证明(出院的次月申报);
(2)申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应有家庭病床治疗的诊断证明(治疗终结的次月申报);
(3)申报易地安置和外埠就医的医疗费用,应有诊断证明、处方底方(药品逐一划价)、费用清单、费用收据、单位相关证明等;
(4)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后,申报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应有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收据、足额缴费收据复印件;
(5)申报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应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诊断证明、门诊手术当天费用收据、住院结算清单等。

联系人:李培祝
联系电话:62849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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